[6]不同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在成功解决伦理争端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可能恰好是一个“方法”——这可能是惟一我们可以称之为“合理的”方法的方法——它标志着一些伦理判断站不住脚,但在重要问题上,于我们无助但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更严肃的问题。实际上,这就是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惟一的方法是经验科学的方法。但如果伦理陈述指的是韦斯特马克所说的那样(16页),这一方法可能会表明,有一些伦理陈述是靠不住的、错误的,但不能在如下意义上解决所有的伦理争端,即:证明不同人所作的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7]读者应参阅R.M.黑尔:《道德语言》,69页,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2,及P.H.诺威尔-史密斯:《伦理学》,319页,巴尔的摩,企鹅书局,1954。
[8]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态度是某种早期经历的结果(例如,对知识的高度评价,是他在早年成长期对个人关系不满意的结果),那么,他在一定程度可能放弃这一态度。换句话说,在明白一个人的价值观的起源这种意义上的自我理解,相关于一个人现在的态度。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任何两个人——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同样是“合格的”——实际上总是对一个心理学治疗的任何结论都有相同态度,当然,在这一治疗中,每个人都有完整的自我理解。心理学家或人格理论专家是否找到趋向于这一点的证据?作者尚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