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性骚扰事件的一种选择
各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当地妇联以及街道居委会等可以调解,而且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性骚扰纠纷效果较好。
性骚扰本身就是比较敏感的话题,一旦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必然会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而调解是在不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可以保护受害人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了加害人的“颜面”,所以很多加害人也愿意通过调解尽快了结纠纷。
调解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较高赔偿额,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原告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往往只能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我们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低。在几起胜诉的案件中,受害人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几千元,无法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心理伤害。而通过调解,受害人往往可以获得几万元左右的赔偿。
当然,调解也是有条件的,一是原告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否则无法指认对方,被告肯定不愿意调解;二是需要双方的同意,调解是以自愿为前提,法院不可能强迫任何一方同意调解。有的原告认为调解无异于放纵对方,因此会倾向于让法院判决,给个“说法”。
(四)性骚扰维权要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