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加尔文那里,这一过程恰恰相反。上述教义对他的学说所产生的意义是逐渐增大的。这在他同与他对立的神学家们的争论中表现得很明显。但是,这一点直到他的《基督教原理》一书第三版才得到充分展开,在他死后,当多德雷赫特与威斯特敏斯特两个会议决定结束那些激烈的争端时,这一倾向终于上升到主导地位。对于加尔文来说,令人敬畏的教令并不是像路德认为的那样,从宗教经验中发展而来,而是出于他自己思想的逻辑需要。因而,随着这一宗教思想的逻辑一致性的不断增强,这一教令的重要性也因而得到不断发展。其全部意义在于上帝,而不在于人;上帝不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相反,人类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上帝。一切造物(当然包括加尔文所深信不疑的事实,即,只有一小部分人被选召而获得永恒的恩宠),只有一个生存意义,即服务于上帝的荣耀与最高权威。以尘世公正与否的标准来衡量上帝的最高旨意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亵渎神灵的,因为只有上帝才是绝对自由的,即不受制于任何法律的。我们只有根据上帝自己的意愿,才能理解或仅仅知晓上帝的意旨,我们只能牢牢抓住永恒真理的这些碎片。其他任何一切,包括我们个人命运的意义,都隐于冥冥神秘之中,我们绝不可能洞悉这种神秘,甚至提出任何疑问都是一种僭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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