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关于责任、控制的问题,甚至意志自由这个更令人熟知的问题,彼此都有关联。这是我想研究的道德运气的最后一种类型,因为文章篇幅的限制,我只能局限于说明它与其他类型之间的联系。
如果一个人不能为超出他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或不能为发生在行为之前的、不受意志控制的性情负责,或不能为导致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环境负责,如果它们是超出意志控制之外的先前环境的产物,那么一个人要怎样才能为即使是意志自身所进行的行为负责呢?
经过细查这一主题直至无广延的地步,真正能动作用领域也即是合法道德判断领域似乎因此萎缩。一切事似乎都是由行为之前的和行为之后的因素的联合影响而产生,而这些因素并不受当事人的控制。既然他不用为它们负责,那么他也不必为这些事导致的结果而负责——但仍然可以对因此而被置换的道德态度进行审美的或其他类似的评价。
当然,不顾麻烦和指责厚着脸皮做以及拒绝接受结果也是可能的,不过一旦我们停止关于论证的思考,这肯定显得让人难以接受。此外,如果当时周围的环境不同,即使出于邪恶的意图,不幸的结果也可能没有发生,而遭受严厉谴责的行为也将可能没有付诸行动;但既然环境没有不同,当事人实际上在进行残忍的谋杀已经得手,那就是他所做的,那就是他所必须为之负责的事。同样,我们可以承认,如果既定的环境不同,当事人就绝不会发展成为做这种事的人,但是既然他确实发展成(作为那些既定环境不可避免的产物)那种坏坯子,成为一个会从事这种谋杀的人,那就是他应受责备的事。在这两个例子中,一个人必须为他实际所做的负责——即使一个人实际上做了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因素。我们这种道德判断调和主义者的论述为责任的日常条件留有余地——缺乏控制、无知、非自愿的行动——作为决定一个人所做的事情的一部分——但并不被理解为排除了大量他没有做的事的影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