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位律师水平都不可小觑。
李星妍起身反驳:“审判长,控方认为,被告人蔡文星因为失去判断去帮助未婚妻杀人的理由不成立。他在明知道女友与父亲用刀相搏斗时,帮助女友残杀生父,已经有主观上的故意。其行为认定上,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他在案发后的自首认罪,是因为他与另一个被告人邓佳慧已经商量好怎么脱罪。并且两人在杀害生父母后,为了减轻罪刑,一直在捏造,虚假作供,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审判长一直在认真分析各方陈述。
李星妍说完,休息了五秒,在脑里快速分析辩护律师关于邓佳慧的辩护词,继续反驳:“没错,邓佳慧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的谩骂侮辱,她也无预谋犯罪。但在过失推倒被害人方丽萍致死后,她面对蔡勇军的言语刺激,首先想到的不是报警送医,而是执水果刀杀人。根据邻居郑大伯的证言,23点郑大伯听到吵架声, 23点10分,被害人蔡勇军打110报警。这10分钟时间,方丽萍已经发生不幸。而23点30分左右,郑大伯说隔壁已经安静。也就是说,这20分钟,两名被告人合力杀死了蔡勇军。”她顿了两秒,铿锵有力地继续,“用20分钟去残杀亲人,我方并不认同这属激情杀人,这20分钟,完全有冷静期。她之所以杀人,是因为她害怕暴露自己失手杀人,所以干脆斩草除根。她在主观上,有很强烈的恶性。因为要隐瞒一桩罪,所以毫不犹豫去残杀另一个人。而被害人蔡勇军身上的防御性刀伤高达十处,只要两名被告人中途有所悔意,凶案根本不会发生。但很可惜,他们用人性的极恶来告诉大家,一个人究竟可以恐怖到何种程度。故控方认为,在如此卑劣的犯罪动机下,所谓激情杀人,不能是轻判的理由,所谓激情杀人,根本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