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治理的主体是国家,那么何为“国家”?国家又具有哪些功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回答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它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这种公共权力形成时,国家就体现为军队、监狱、警察等暴力公共权力机关,起镇压的功能”。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统治的同时,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也具有非暴力的社会管理职能,如兴办教育、兴修水利、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
另外,国家也必须具备经济管理职能,也就是表现为国家以不同形式干预经济活动,直接为统治阶层的经济利益服务,其实质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加强对劳动阶级的剥削,从而巩固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因此,十分明显地,从国家产生开始,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的机构和职能也就同时产生了。但如果与其统治的机构、职能、目标相比较,管理的机构和职能是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