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以外,亦有主人自行释放者,不则当以财赎。间有以人赎者,《魏书·崔光传》:皇兴初,有同郡二人,并被掠为奴婢,后诣光求哀,光乃以二口赎免是其事。抑勒不许赎者,其罚颇重。《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八月,诏曰:“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或因缘势力,或私行请托,共相通融,不时检校。令良家子息,仍为奴婢。今仰精究,不听其赎,有犯加罪。若仍不检还,听其父兄上诉,以掠人论。”可见其一斑也。然被掠者亦须以财赎。吴达之赎从祖弟,已见前。《梁书·文学传》:刘峻,宋泰始初青州陷魏,峻年八岁,为人所略,至中山,中山富人刘实以束帛赎之,教以书学,亦其事也。
赎法亦通行于国际之间。《南史·刘善明传》:泰始五年,魏克青州,善明母在焉,移置代郡。善明少立节行,及累为州郡,颇黩财贿。所得金钱,皆以赎母。及母至,清节方峻。
《魏书·张谠传》:初谠妻皇甫氏被掠,赐中官为婢。皇甫遂乃诈痴,不能梳沐。后谠为刘骏冀州长史,以货千余匹,购求皇甫。高宗怪其纳财之多也,引见之。时皇甫年垂六十矣。高宗曰:“南人奇好,能重室家之义。此老母复何所任?乃能如此致费也?”案此可见鲜卑人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