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道义论的地位有着类似的特征。从道义论的角度来看,我可以杀死一个人来救的另外五个人既不能央求我救他们,也不能反对我不去救他们(他们应该向杀他们的人而不是我央求——如果这是死亡威胁的本质的话)。但是,这两种处境并非等同,因为二者有一点不同。道义论的限制总是允许受害者反对企图伤害他的人;并且,无论是从受害者个人的立场来看,还是从行动者个人的立场来看,他们的关系具有规范性扩大所特有的特点。这样一种道义论的限制表达受害者的立场对当事人的立场的直接要求,并且通过这种关系进行运作。即便是为了他人的更大的善,受害者也会因受到故意伤害而感到愤慨,这不仅是由于受到伤害的程度,而更是由于他的关于使我的行为受他的恶的指引的那种价值被侵犯了。我所做的事直接与他的善相反,而不只是事实上对他的伤害。
但是,上述情况不适用于我可以通过杀死一个人而去救的另外五个人,他们不能说我的不作为侵犯了他们的价值,而只能寄希望于我对他们生命的非个人价值的客观认识。当然,我并不是认为他们的生命价值微不足道,而是说,相比较而言,我的受害者的抗议显得更加紧迫——他的抗议不是冲着那五个人,而是直接冲着我来的,因为这个我企图毁掉的生命就在我的掌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