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道德就是为了用在这样的情形中,即用于那些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但如果道德观点是自利观点,那就永远不会有对利益冲突的道德解决。然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总是寻找一个“更高的”观点,一个由此可以使这种冲突得到解决的观点。一贯的利己主义使每个人的私利成为“最高上诉法院”。但通过“道德观点”,我们的意思是指一种观点,它是人们利益发生冲突时所诉求的法庭。因此它不能(逻辑上)等同于自利观点。因而,西季威克错在认为一贯的利己主义是“合法的伦理方法”之一种。他错误地认为,人们需要一种“直觉”才能明白它不是那种正确的道德观点。最高法庭不是可以用那种我们依其能够“明白”小法庭连续审判的方式就可以弄明白的。
(乙)道德意味着按原则行动
一贯的利己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一个一贯的利己主义者所遵循的规则只是一种纯粹掰手指的规则。一个一贯的利己主义者只有一个最高原则——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实现他自己的目标——即提高他的利益。他没有原则,只有一个目标。如果一个人采纳了道德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应按原则行为,而不仅仅是按提高其目标的掰手指规则来行为。这就意味着他应遵守规则,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有利于某人自己的目标或任何他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