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们尽管在亲属词汇上,或祭礼中,牵入了世代交替的原则,但是实际的继替过程对人和对物权利的传递中,我还没有找到任何异于世代交替的形式来。一旦采取了亲属体系作为继替原则,世代交替的事实也就被掩盖住了。世代交替的事实在代代相承的亲属体系中仍可以运行无阻。譬如甲代退伍时并不必直接把财产和地位交给刚入社的丙代,可以由乙代收领。丙代另在乙代手上获得一部分财产和地位。对于乙代可以说并无增损,他不过是甲丙两代交代的中间齿轮。可是这个办法却很可能引起乙丙两代的摩擦和冲突,这种摩擦和冲突就发生在亲子之间。
我们要知道乙代和丙代是同时在同一社会结构中从事工作的。当乙代接收甲代退伍时所遗下的财产和地位后,他的活动能力、经济收入、社会影响可以因之增加;可是他却要把一部分对于他生活尚有用处的财产和地位移交给丙代,他自不免会感觉到一种损失。其实在局外人看来,乙代本是甲代交代给丙代的齿轮,没有觉得吃亏的必要。可是正因为甲丙两代间的世代交替要用着乙代,使乙代发生了损失的感觉。这感觉可能使亲方在主观上发生自私的打算,而不愿,或不鼓励孩子们及时入社,造下了亲子间的矛盾心理。一方面社会用了种种方法去巩固亲子感情,而另一方面却又造下一种情境,使做父母的感觉到子女的长成是对于他们社会地位的威胁。两者不能兼有,于是扶得东来西又倒,使亲子关系中包含着不少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