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9 月28 日,钦州锐丰公司作为甲方与北航大学作为乙方还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合同附件(1)》,对《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五条部分条款修改为:a、转底炉直接还原铁:乙方总承包费用叁亿壹仟五百万元整(3.150 亿元)人民币。乙方在保证质量前提下,把在实际制造设备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并经双方论证,总不可预见费用不超出项目费用的5%。2. 经费支付:(1)以保证项目进度为前提、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每笔款支付前乙方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供资金使用计划;(2)在2010 年11 月内甲方支付合同价5%(0.1575 亿元)项目启动资金(以该款到账时间记为项目开始时间,乙方提供详细生产线建设时间安排计划),剩余款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3)在生产线设计完成60% 后预定设备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15%(0.4725 亿元)的合同款;(4)在乙方提交土建资料后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0%(0.63 亿元);(5)在乙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安装设备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0%(0.63 亿元);(6)在乙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安装设备4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0%(0.63 亿元);(7)设备安装完毕,冷态调试完毕后,热试车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10%(0.315亿元);截止到:设备安装完毕,冷态调试完毕后,热试车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应达到合同价的90%(2.835 亿元);(4)鉴定完毕并移交后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5%(0.1575 亿元)。(5)合同价5%作为项目质保金于鉴定完毕并移交后一年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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