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谢弗勒谈论“一种根本的熟悉的理性概念”,但他没有以我已经陈述(以及反对)过了的一般形式诉诸有关理由的目的论概念。他所说的是,“如果一个人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如果一个人在两个机会之间可以选择,在相同条件下,其中之一肯定能够比另一个达到更好的目标,那么选择前者而不选择后者是合理的”。(重点是我加的。)谢弗勒说“接受某个值得想望的目标”的意思似乎是指接受它作为目标,因为他继续讨论的是在两种实现它的可替换的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所以这里的意思是,接受一个目标意味着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在相同条件下,行动会促进被视为有利于该行动的某些事情的目标。所以,如果一个人采取了一个目标(并且没有理由对采取该目标重新考虑),那么一个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理由倾向于选择能够较好实现该目标的行动。把这种主张当作对实际思考中的一种虽然普通、但很有特点的成分的一种观察,那么这种主张相当正确。然而,使之成为正确的正是它不主张在决定行为的合法性中所有考虑都要采取“目标”以及它们的“值得期望”的形式。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以这种方式理解义务论者的杀人禁令似乎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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