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除了知觉以外,心中就再也不存在其他东西了,所有观念又都是来自心中原来存在的某种东西;所以,我们不能想象或者形成任何不同于观念和印象类别的任何事物的观念。诚然我们将尽量将注意力抛到我们身外,将我们的想象置于天际,甚至直达宇宙的尽头,其实我们丝毫也超越不了自我,而且除了出现在我们那个狭窄范围内的那些知觉,就再也无法进行任何一种存在想象。除了产生于这个宇宙中的观念,再也没有其他任何观念了,这便是想象的宇宙。
如果假设外界对象和我们的知觉之间存在着种类的差别,那么在对它们进行想象时,我们所能够到达的最高限度是并不自以为领会了那些相互联系的对象而对它们产生出一个关系观念。通常情况下,我们只给它们以相异的关系、关联和持续,而并没有假设它们之间存在种类差别。关于这点,以后我们还将继续充分地讨论。
第三章 关于知识和或然推断的论述
第一节 关于知识的论述
有七种各不相同的哲学关系:同一、类似、空间与时间关系、相反与因果关系、数或者数量的比例以及任何性质的程度。我们把这些关系归为两类:一类是全部取决于我们所进行相互比较的各个观念,另一类是能够不通过观念的任何变化就有了变化的。我们在一个三角形的观念中发现,它的三个角相加的总和等于两个直角相加的总和的这样一种关系;要想这种关系不发生改变,只要求我们的观念不变即可。反之,对于两个物体间接近与远隔的关系,只要其位置发生了变化,它们也就会随之改变,根本不要求对象本身或者它们的观念有何变化;这种位置取决于心灵所不可预测的若干多种多样的偶然事件。同一关系与因果关系是一样的。虽然两个对象绝对相像,甚至会在不同的时间里出现于同一地点,然而它们能够产生数量上的变化;关于一个对象引起另一个对象的那种能力绝非简单地发现于它们的观念,所以说,原因与结果显然是来自我们的经验中的各种的关系,而并非来自从任何抽象的推理以及思考中得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一个现象—纵然它是最简单的—能够对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对象具有的性质进行解释,抑或是我们不曾凭借经验与记忆就有预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