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贯彻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民主色彩,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与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颁布的具有君权宪法性质的《钦定宪法大纲》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鲜明的民权宪法性质,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此得到较为充分的肯定;与湖北军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民主立法《鄂州约法》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更具全国性意义,内容也更加系统完备。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不容低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很大的不同,即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孙中山本来是坚决主张总统制而反对内阁制的,他之所以赞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改总统制为内阁制,显然有限制袁世凯专权以保障民主共和而维护民国的目的。正如宋教仁所谓:“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这是孙中山的善良愿望,真可谓用心良苦。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制观念极端淡薄而专制与强权仍在肆意横行的时代,一纸宪法条文终究是难有实际约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