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主人数目的确定法与世袭的主人地位之倾向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入行会时,主人的子媳或子婿,享有优先权,成为中世纪诸国的一般现象,虽然它从未变成一种普遍的原则。所以中世纪末期的手工业,现出了小资本主义的特征。与此相当者,为帮工阶级的形成。此阶级虽非只发生于手工业作为价格工作而经营、有一定资本用于购入原料及经营之处,但在实行限制主人数目之处则发生得最多。
第四节 欧洲的行会之起源
庄园领主及诸侯的大家族中,我们已知除管事之外,还有所谓的工匠,以满足经济上及政治上的需要为任务。行会是否由这类庄园领主的组织产生的,像所谓的“庄园法说”所肯定的那样?此说之见解如下:庄园制度因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业者,此为显明之事实,此庄园的组织随后乃产生庄园法。特许的市场制度产生后,乃开始了货币经济的时代。庄园领土因为可向商人征收关税,故以设立市场于自己的领域内为有利。因此,从来只为庄园领主的需要而贡献徭役的手工业者,之后则有了贩卖机会,且可利用此机会了。其次的发展阶段为城市。城市通常基于皇帝所给予诸侯或庄园领主的特权而建立,诸侯或庄园领主为了将因庄园法而依附他们的手工业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们使手工业者设立行会,以达其军事性质的政治目的,或者出于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会原为城市领主的正式组织。至此,乃开始第三阶段,即行会的联合时代。依附于此庄园法的组织中的手工工人团结起来,又因为他们通过市场的生产可得到现金报酬,故成为经济上的独立者。于是开始为市场及自治而斗争,手工业者次第获得胜利,之后庄园领主因货币经济的侵入,最终被夺去其专有。这种说法就整个过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说并未充分观察到城市领主即司法领主与庄园领主间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设常须由拥有城市特权之人接受了司法领主的裁判权力后方可进行。司法领主可以如庄园领主、奴隶领主对待其臣下那样,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对居住其管辖区内者平等征税(但因为要鼓励来者,不能不将负担力求减轻,故其课税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们亦常见臣民的纳贡入于司法领主之手中,此项享受本来只限于奴隶领主者。故领主有遗产税或对继承遗产的要求份额权,并不一定是奴隶制度之确切的表征。城市领主亦可向非奴隶的臣下要求此等权力及份额。故隶属于城市领主的手工业者,并不一定由该司法领主的奴隶关系中产生出来。至于所谓的行会则为庄园法所产生,此种主张在实证上更不能谓为得当。事实上,我们在同一城市中可发现分散的庄园,同时可发现其后变为行会的一种统一的趋向。所谓庄园的习惯法,便足以作为此种统一的根基,确实不可能。不但如此,庄园领主甚至会阻止臣从于自己的手工业者加入行会。行会兴起前的组织(如友爱会)是否发展成为行会亦无确凿的证据。友爱会为宗教上的团体,但行会的来源则为世俗的。的确有许多宗教团体后来成为世俗的组织,但就行会而论,它的起源确实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职务乃是中世纪末,特别是基督教圣体节游行出现之后的事。最后,庄园法一说太高估了领主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在不与司法权相结合时,其实是比较微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