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全大会后召开的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有所变化。条例笼统规定:“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外之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决议。前项决议案经国防最高会议通过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行之。”但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可以命令为便宜措施,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该条例还规定:“国民参政会得提出建议案于政府”,“国民参政会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之权”。与临全大会的决议案相比较,这一条例似乎有所倒退,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有所缩小。
条例还规定了参政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及任期等具体事项。决定设150名参政员。其中,曾在各省市公私机关和团体服务3年以上者中选88人,曾在蒙古、西藏服务之人员中选6人,曾在海外侨民居留地工作3年以上者中选6人,曾在各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3年以上者中选50人。国民政府的现任官吏不得担任参议员。参政会人选提出后,最后需由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确定。参政员任期1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国民参政会每3个月开会1次,会期为10天。休会期间设置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以听取政府的各种报告及决议案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