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看看怎样计算这种可能性P。即使这一问题几乎没有一点实践价值,但是,为了在理论上理解伦理学,计算P也是有用的。
命m是共同体的成员;命f(n)是由于正好n个人不服从政府规定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它是一个不断递增的n的函数。既然共同体的每个人都给了自己某种不遵守命令的可能性P,我们就容易确定作为P的函数的可能性P 1,P 2,…,P m,而这些可能性正好是1,2,…,m个人不服从政府命令的可能性。命a是每个人不遵守命令所带来的个人利益。自然,我虚构的假设便是能给出f(n)和a的各种值。如果V是给共同体带来的整个可能利益,便有公式
V=P 1(a- f(1))+P 2(2a- f(2))+ P 3(3a-f(3))+…+P m(ma-f(m))。
如前所述,这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不具有实践的重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觉P值接近0,行动功利主义者就不会为计算大伤脑筋,而只服从政府的规定罢了。不可否认,我们可以假定某些道德选择的特殊事例,在这些情况下,P值不会太小。这种推理相对于其指导实践的可能性来说,似乎对由它产生的理论思考更为重要。[30]
有人认为,这种用混合策略来解决问题的调和方法包含某种准则功利主义。[31]难道一群行动功利主义者都假定自己采取的解决问题的调和方法有经验的依据吗?当然,如果大卫·莱昂斯说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可以相互融合是正确的,这个问题便消失了。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我无法理解怎样把莱昂斯的论点运用于这样的境遇:一个人采取的行动取决于另一个人采取的行动,而另一个人采取的行动又要取决于这个人采取的行动。这种境遇亟须作特殊的探讨。